環保驗收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下簡稱“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范項目竣工驗收行政行為,提高行政辦事效率,確保項目竣工驗收的高效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特制定本具體操作程序。
一、“三同時”檢查及試生產申請與審查
縣環保局對上級環保部門和本級審批的所有建設項目要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污染防治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不進行環評和不執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嚴肅處理。
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要向縣環保局提出試生產申請。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縣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由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縣環保局在15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在5日內作出批準試生產的決定。
二、驗收申請
凡是由縣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投入生產前或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縣環保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提交驗收申報表1份、試生產批復和自查報告各2份,縣或上級安監部門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或驗收合格意見1份,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開發科標科在三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驗收條件的意見并報分管局長簽發。申請驗收條件和申請材料合格的由開發科標科通知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調查),不合格的由監督管理處通知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或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后重新申請。
三、驗收監測(調查)
建設單位接到縣環保局同意開展驗收監測(調查)的通知后10日內通過委托或招標確定具有相應驗收監測(調查)資質、符合《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 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要求的單位開展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并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后,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到現場收集資料,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內完成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其中需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方案的,須經縣環保局開發科標科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展驗收監測(調查)工作。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對提供的驗收監測(調查)結論負責,對在監測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驗收數據和結論失實的驗收監測(調查)單位依法追究其責任;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監測(調查)報告審查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報送縣環保局,科發科標科在3日內對驗收(調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監測(調查)報告需要修改、有關數據需要核實或重新監測的,通知建設單位限期完成。監測(調查)報告符合要求,主要監測結果符合環保要求的,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監測(調查)報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監測結果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作為限期整改的依據。
五、現場檢查
監測(調查)報告和主要監測結果符合要求,縣環保局在10日內組成驗收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提出驗收意見。
六、批準
經驗收組現場檢查、核實自查報告和監測(調查)報告,符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同意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5日內整理竣工驗收材料報縣環保局,由開發科標科在3日內完成審查并起草批復意見;驗收組認為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開發科標科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報分管局長審查同意后簽發。
一、“三同時”檢查及試生產申請與審查
縣環保局對上級環保部門和本級審批的所有建設項目要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污染防治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不進行環評和不執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嚴肅處理。
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要向縣環保局提出試生產申請。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縣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由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縣環保局在15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在5日內作出批準試生產的決定。
二、驗收申請
凡是由縣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投入生產前或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縣環保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提交驗收申報表1份、試生產批復和自查報告各2份,縣或上級安監部門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或驗收合格意見1份,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開發科標科在三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驗收條件的意見并報分管局長簽發。申請驗收條件和申請材料合格的由開發科標科通知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調查),不合格的由監督管理處通知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或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后重新申請。
三、驗收監測(調查)
建設單位接到縣環保局同意開展驗收監測(調查)的通知后10日內通過委托或招標確定具有相應驗收監測(調查)資質、符合《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 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要求的單位開展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并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后,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到現場收集資料,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內完成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其中需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方案的,須經縣環保局開發科標科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展驗收監測(調查)工作。
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對提供的驗收監測(調查)結論負責,對在監測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驗收數據和結論失實的驗收監測(調查)單位依法追究其責任;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監測(調查)報告審查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報送縣環保局,科發科標科在3日內對驗收(調查)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監測(調查)報告需要修改、有關數據需要核實或重新監測的,通知建設單位限期完成。監測(調查)報告符合要求,主要監測結果符合環保要求的,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監測(調查)報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監測結果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作為限期整改的依據。
五、現場檢查
監測(調查)報告和主要監測結果符合要求,縣環保局在10日內組成驗收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提出驗收意見。
六、批準
經驗收組現場檢查、核實自查報告和監測(調查)報告,符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同意通過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5日內整理竣工驗收材料報縣環保局,由開發科標科在3日內完成審查并起草批復意見;驗收組認為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開發科標科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報分管局長審查同意后簽發。